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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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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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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交易,保障公平交易,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特许经营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五条 特许人在本所挂牌交易,应当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七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允许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 3 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二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第十三条 特许人通过本所发布的信息,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特许人不得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要求被特许人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二)强迫被特许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三)强行搭售被特许人未订购的商品;
(四)其他显失公平的行为。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特许人支付加盟费、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货款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要求本所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