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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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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商品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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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商品发售及转让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本所根据《特许商品现货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及参与特许商品发售及转让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特许商品持有人获得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所应当及时发布特许商品交易过程中申请购买、转让交易发售商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发售商申请发售商品,应当如实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售商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
(二)发售商品的基本信息,以及质量、标准及稀缺性等;
(三)发售商品的价格、行情及价值分析;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发售商及其聘请的发售顾问,应当确保发售文件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商品发售及转让交易过程中,如发售商的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售商品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任何损失,发售商应当及时通过本所发布公示,披露有关信息。发售顾问、担保人发现上述情况的,有权独立做出判断,并向本所提交报告或通过本所发布公示。
第七条  本所发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况,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发售商及其发售商品进行调查,发售商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调查所需的便利,积极配合调查。
第八条  本所根据发售商、发售顾问、担保人发布的公示或提交的报告,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有权依据其情形做出停牌、复牌及其它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发售商未依照本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对商品持有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