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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权挂牌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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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商业特许经营权挂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国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北京特许经营权所商业特许经营权挂牌交易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进行的商业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又称挂牌,是指特交所依据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受理的特许经营权交易项目信息在特交所网站进行公开披露,征集特许人的行为。
第一条 挂牌信息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特许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联系方式;
2.特许企业业务介绍;
3.加盟单位情况;
4.自营单位情况;
5.公司成立时间;
6.开展特许时间;
7.近两年销售情况;
8.特许经营金额;
9.基本投资额;
10.培训和支持情况;
11.特许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2.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条 特许人挂牌相关事项
 1.特许人可以对受许人的信誉、资金实力、经营经验、加盟动机、文化素质、家庭关系等提出必要的加盟资格条件,并对加盟条件执行的标准和规定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2.特许人所提出的加盟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3.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权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加盟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特交所尚未收到正式加盟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加盟条件的,应当由特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4.特许人可以要求意向特许人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挂牌项目标的金额的30%。
第三条 挂牌期间的有关规定
1.特许经营权交易项目的挂牌期由特许人确定,但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挂牌期自特交所发布特许经营权挂牌公告信息之日起计算。
2.特许人可先行确定挂牌公告,然后委托特交所认可的服务机构开展挂牌项目的招商推广,也可在挂牌公告前,委托特交所认可的服务机构开展挂牌项目的招商推广。
3.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许人,特许人可以变更特许经营权加盟信息并申请重新挂牌。重新挂牌的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4.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许人,特许人未选择延长挂牌或重新挂牌的,终止挂牌。
5.项目挂牌期间,特许人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6.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特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7.挂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特交所向特许人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加盟项目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材料由特交所存档。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