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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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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商品交易及特许经营权结算及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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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特许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根据本所《特许商品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在指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安监管要求接入省市登记结算中心进行登记、清结算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条  特许商品实行资金统一结算制度,组织收付认购资金、交易资金及交易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所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五条  本所收付认购资金、交易资金时,均不计付利息。
第六条  结算用户为本所交易类会员,需要在本所特许商品交易系统及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开立实名结算账户,并与其银行账户关联。
第七条  结算用户需在交易账户中存有足额资金参与特许商品申请购买及转让交易。
第八条  结算用户需变更或撤销交易结算账户,需提前告知本所,由本所及指定的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发售商品的,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全额价款。通过线下申请购买的,需将认购资金足额支付至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本所对挂单转让交易双方各5‰的交易服务费,服务费从交易会员的结算账户直接划转。
第十一条  商品发售结束后,发售价款结算按照发售商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执行,资金拨付需由发售商向本所提出书面结算申请,经本所审核后,按照发售商确认的拨付指令办理资金拨付。
发售价款拨付后,由收款人向发售商开具相应票据。
第十二条  发售商委托本所发售特许商品,应当按照实际发售金额预留5%以上的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特许商品交易期内交易会员按约定申请退货赎回或包销回购,而发售商无法履行时,本所可向托管方申请启动此保证金。正常情况下,各方都不得使用和动用该保证金,交易期结束,特许商品经清算后,本所和发售商可联合向托管方发出通知,将该保证金全额或余额拨付发售商。风险保证金由本所指定银行托管。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进行挂单转让交易,于成交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进行交易数据结算,相应资金于第二个工作日完成划转,同时扣除交易服务费。
结算用户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查询结算数据。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在交易结算及资金管理参考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