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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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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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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特交所”)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特交所交易的过程中,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特交所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三条  参与交易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具有比较成熟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五)特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股权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参与交易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解并接受投资风险,通过相关的风险测评或问卷调查;
(三)阅读并知晓《投资者风险提示书》,做出相关承诺;
(四)特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拟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原股东,可参与本企业的挂牌产品和受让本企业其他股东持有的本挂牌产品。参与其他挂牌企业挂牌产品或交易应当具备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第六条  特交所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或进行交易前,应阅读并知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交易市场的风险,将依据交易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章适当性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客户评估
特交所应当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特交所相关业务。
第九条  客户服务工作
(一)做好客户服务基础工作。包括业务办理、投资培训、讲座等,相关风险揭示的工作应有相关记录;
(二)当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不适宜投资时,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适当性服务工作后续机制。包括员工培训,持续风险揭示等。
第十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
(一)特交所应当在投资者开户环节,做好投资者准入管理,要向投资者说明交易中“买者自负”的内涵,督促、引导投资者阅读、理解《风险揭示书》等各类风险揭示内容;
(二)特交所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特交所”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三)特交所应当引导客户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介绍交易的具体操作步骤,提醒客户保管好账户信息,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一)特交所应建立完整的客户资料档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用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二)特交所应对适当性管理工作资料进行专项管理;
(三)特交所应定期对资料进行装订,建立档案登记制度;
(四)特交所应依法配合监管机构对投资者资料进行调查和检查。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一)  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交易场所在投资者提出入市申请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资产状况,收入来源合法性
三、投资相关的行业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投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其他必要信息。
(二)  特交所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  在特交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特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