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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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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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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简称特交所)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机构对特许经营权交易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机构是指在特交所为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提供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推广服务、评估、审计等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培训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评估机构等可以申请成为特交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成为特交所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特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及特交所的规定,对特许人、投资人在特许经营权交易的进行中提出的需求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条    服务机构通过特交所进行相应服务,应当与特许人、投资人签订服务合同,并协商收取相应服务费。
第六条     服务机构的权利
(一)依据特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开展业务;
(二)特交所提供的特许经营权交易信息和其它服务;
(三)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特交所创新业务;
(五)对特交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服务机构义务
(一)遵守特许经营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特交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利益;
(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六)接受特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服务机构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特交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的;
(四)需在特交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服务报告,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被其行业主管机关及行业协会予以处罚的,特交所有权终止与其为平台提供服务合作。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服务机构资格终止满一年时无息返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特交所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